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审委发(2023)2号)、《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的相应职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称委托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开展的审计服务和审计监督,包括工程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科研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类项目审计等相关审计活动。
第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是委托审计的实施单位,在实施委托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审计处自行审计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审计项目;
(四)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其他因素。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询价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选择中介机构,应重点考虑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参与审计项目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七)以往相关审计工作经验和质量评价结果。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按照组织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计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学校法律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组织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签字盖章;
(十)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委托过程中如果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五章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学校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 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中介机构选择和确定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的,审计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发生冲突时,按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