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2025-04-08 10:24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千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令第 47 和《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审委发 ( 2023) 2 号) 等有关法律法结合全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是 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贵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原则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贵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单位党组织要重视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 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每年至少听取 l 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第八条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贵人任主任主要负贵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 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内部 审计人员,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贵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内部审计机构负贵人及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要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参与财务会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贵,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 三) 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 五)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 八)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 十)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负贵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工作指引和操作规程;

(二) 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部署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职贵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 业务质量;

(五)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以审代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六)统筹建设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工作平台,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职贵,负贵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程序可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具体准则执行。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2 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单位主要负贵人批准,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 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明 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管控措施,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内部审计质效。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 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同时向上一

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 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该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统计报表等资料按同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 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单位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建省属高校基建项目评审组的通知》(黔教审发( 2005 ) 307 号)、《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黔教审发 ( 2011 ) 76 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见》(黔教审发 ( 2013 ) 281 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