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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5-03-12 15: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审委发〔20232号)和《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教发20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财务会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经费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职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审计处根据职责下设财务审计科、基建审计科等相关科室。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要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学校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校要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意见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建议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建议;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购买审计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管控措施,以确保实现目标,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程序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及相关具体准则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内部审计质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后,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等,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核实整改事项的落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且要求其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对象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有效利用上级部门审计、巡视和校内巡察的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已得到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发生冲突时,按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贵师院发201752号)、原《贵州师范学院采购审计办法(修订)》(贵师院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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