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和《贵州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当保存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不同形式的反映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并装订成册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审计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按审计项目由负责人统筹安排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六条 审计档案按项目分别进行整理。一个审计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订为一册。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整理。
第七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内容和范围包括:
(一)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审计处、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审计处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及检查审计情况的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批复、问函、复函、调查记录、证明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和单位材料等;
(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规则: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的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有文件处理单或收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或收文稿纸在前,收文在后;有发文稿纸的,正本在前,发文稿纸和定稿在后;会议纪要类的文件材料,红头汇总稿在前,会签定稿在后,再接花脸稿及原始议题材料(原始议题材料按议题顺序进行排列);跨年度的项目文件材料,应归入项目结束年度;法规性文件,应归入公布或批准年度;按学年处理的文件,应归入处理完成的相应年度。
第十二条 案卷的装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三)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过小或有字的,用纸加宽加大进行装订;
(四)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五)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六)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及时指定负责该项目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审计项目一旦实施,立卷归档责任人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待审计项目终结时,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则排列,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将立卷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档案,分自主审计和委托审计两部分。立卷归档责任人需将送审资料按照实施审核的要求严格审查验收、整理,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后交档案管理人登记并存放。需委托审计的项目资料,经审计处负责人及校领导签字认可后发出。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已发布的审核工作流程采集过程档案资料。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立卷规则排列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但要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 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文字型或表格型文件、图像文件、多媒体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应按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规定,审计档案自存3年备查,自存进入第3年后,在第4年的6月底前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放管理,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审计处、学校档案室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调阅使用,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外,学校内部其他部门或外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项目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在档案调阅使用过程中,严禁借阅人涂改、损坏档案原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发生冲突时,按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州师范学院审计处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贵师院发〔201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