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采购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利用学校资金或学校所属学院、部门以及公司资金购买5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资(含办公用品、教材、图书)、设备、服务和必须入库的固定资产(含政府协议供货商品)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专门的方法,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主要采购环节的经济活动所开展的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采购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独立性原则,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五条 负责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为全面顺利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 审计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参与学校5万元(含)以上的各种物资(含教材、图书)、设备及服务采购;参与学校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投标工作;参加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原则。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根据情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采购项目主要过程或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审计工作,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参与。
第三章 采购审计程序
第十条各采购单位应根据年初计划或紧急工作需要,写出书面采购申请或报告,并列明采购物资相关参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申请或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预算采购金额的审批权限按《贵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 预算造价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采购, 采购单位书面报告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采购。
(二) 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采购,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以校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审计处、国资处派人参加 。
(三) 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的采购,采购单位必须以书面报告报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国资处牵头,以校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 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五)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政府协议供货采购。
(六) 领导签字意见必须明确,不能只签姓名。
第四章 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审计:
(一)该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学校整体采购计划,是否为本单位急需购买的物资、设备或服务。
(二)该采购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属无计划或盲目采购。
(三)采购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是否纳入学校预算资金管理,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审查:
(一)采购合同应包含双方资格及名称、产品要求、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发布、发售前应由学校国资处、审计处进行审查并会签。
(三)审计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计时,应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国资处、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公告、文件进行修改。
(四)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实施,实施完成后,通知国资处和审计处参与对已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须报学校国资处、审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比价审计:
(一)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市场询价时,应提前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参与。
(二)审计人员参与市场考察和价格咨询活动,必须做好比价审计工作,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按学校利益最大化原则,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