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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2019-05-29 12:43  

贵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报告工作。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办公以及学习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学校其他负责人协助分管审计工作,但必须经常过问,并决定重要审计事项。

第六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保护学校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学校审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按照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学校协助分管审计的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校各种形势政策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审计人员学习财经及有关审计法规,开展审计理论研究,提高业务素质;

(二)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对学校各单位(各学院、部门以及有独立财务核算的校属企业、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四)参加监督学校大宗物资、设备、服务、工程类采购的校内校外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以及审核经济合同等;

(五)对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立项、招投标、合同、预结算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六)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对学校各单位(各学院、部门以及有独立财务核算的校属企业、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财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审;

(七)配合学校纪委、监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八)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各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并参与过程监督;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审计处封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本单位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报学校分管审计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长审核。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审签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报学校分管审计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分管审计的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学校分管审计的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一经查实,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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