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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19-05-29 12:43  

贵州师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避免损失浪费,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 (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 ),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凡资金达到20000元(含)以上的一律实行审计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一)当建设工程项目经费超过1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处力量不足时,审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审计机构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二)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属高校基建项目评审组采用评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

(三)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四)委托社会审计或联合审计发生的费用,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列入建设工程的成本。

(五)为了提高工程预结算质量,建设工程审计的审减率在10%以内的由学校支付审计费;若审减率超过10%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审计费用,并由学校计财处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一次性代扣支付。

(六)对同一单位有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率超过10%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率超过 15%的施工单位,三年内该单位不得在我校继续承接施工项目。

第五条 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作以下规定。

(一)预算造价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报告报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报告报经学校分管基建的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校内竞争性谈判以确定施工方,国资处、审计处派人参与。

(三)预算造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以书面报告报经学校分管基建项目的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国资处牵头,以校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以书面报告报经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五)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实行校外公开招标。

审计应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报审计处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内容、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 ( 协议 ) 、建设资金渠道等。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学校审计处依据贵州省工程预算定额、企业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可,报学校领导批准,学校各部门及计财处凭此报告单(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帐手续。

第七条  学校基建处、后勤处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各种手续是否完备,投资是否列入学校年度计划,是否经学校批准。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建设工程资金是否落实,其来源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批准的相符。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投资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执行,不能擅自改变施工标准。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所需设备、大宗材料及贵重物资的采购纳入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招投标。审计处参与设计、地勘、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对招投标过程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建设工程的预算造价,建设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 协议 ) 前,应事先将草拟合同送审计处初审,以便更好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施工中审计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进度保证制度、建设投资控制制度、建设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须作出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按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建设管理部门的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有审计人员参加,现场签证的相关人员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四、建设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审计处审核施工是否按核定的图纸施工,有无擅自改变施工标准等。

五、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计财处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经审计处审签。若竣工决算时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竣工后的审计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实行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将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后竣工结算由审计处、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报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建设工程各项指标是否按合同协议条款完成;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竣工结算报表说明是否清楚。

三、设计、施工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四、影响工程建设规模单项工程的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监理,各项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了专门验收,质量控制是否有效,有无报废工程及重大损失浪费等。

六、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及管理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进行严格区分核算。

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竣工结算调整中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结算增加的费用是否合规、真实、准确。

八、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计处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可靠。

九、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承诺书;

(二)廉政合同书;

(三)单位送审报告;

(四)项目计划任务书及审批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五)招投标文件;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经济性质;

(七)施工合同及其协议条款;

(八)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竣工图须加盖 “ 竣工图 ”标志) ;

(九)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详细记录及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

(十)施工组织方案 ( 经审批 ) ;

(十一)地质勘探报告及基槽开挖验槽记录;

(十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三)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十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十五)原材料及构件进场检验单,施工试验报告单,竣工验收证书及验收记录;

(十六)工程预决(结)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预算员印章);

(十七)工程量计算书及主要材料分析表;

(十八)材料调差,价差的证明材料;

(十九)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二十)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二十一)工程进度报表;

(二十二)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二十三)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上述所送资料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审签,未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及手续不完善的施工结算资料,审计时不予采用。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本年度建设工程计划的基建计划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基建处和后勤处也应将年度计划报审计处,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安排计划外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参与基建工程的招标议标,对标底和招标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应事先将草拟合同送审计处初审,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先由基建处、后勤处和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签章后,将工程决算书及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

    第十六条  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待送审部门补全资料后再审计。

    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扩大、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幅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将退回送审部门送审的材料,待补办手续后再审。

    第十八条  送达审计的资料及有关变更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审计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二十条  初审结束,由审计处将初稿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经审计处、基建处、施工单位认可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后建设工程决算书一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和处理建议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人员、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校及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地勘、监理、管理单位的付款凭据,需经审计处签章。对于未经审计处审计签章的建设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予报销的财会人员,应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书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贵州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和审计处的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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